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7日通报称,3月27日,永州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山、陈某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刘某宏、邹某勋、王某喜、陶某利、王某平、林某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窝藏毒赃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山、陈某贵、曾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由何某山统筹指挥,负责联系毒品货源、筹集毒资及分配毒赃等,陈某贵负责毒品交易与运输,曾某负责毒品交易。2022年7月,何某山和曾某出资人民币约16万元从郴州购买了用于运输毒品的货车后,并对货车水箱进行改装以藏匿毒品。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何某山、陈某贵、曾某伙同林某民等人出资通过邹某勋、刘某宏等人自云南3次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8板(每板6000粒,共重约31.32千克),并分别通过陈某良、刘某宏贩卖给王某喜、陶某利、王某平等人,共计收取毒资400余万元。王某喜、陶某利、王某平等人又将毒品运输、贩卖给他人。
另查明,2023年2月至4月期间,何某山妻子陈某华在明知何某山、陈某贵等人通过贩毒谋取高额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近百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山、陈某贵、曾某、刘某宏、邹某勋、王某喜、陶某利、王某平、林某民等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良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华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毒赃罪。结合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学生代表等100多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