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欠债400万元不还,房屋被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查封。而其妻子王女士却拿出一份婚前协议,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3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且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故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某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某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张先生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张先生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某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张先生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某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张先生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赵某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张先生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张先生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某的份额。王女士和赵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
通讯员 翟欣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