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情满人间。一部《烟火人家》温暖了乍暖还寒。故事一开始就是热闹的“三女拜寿”:操劳半生的乔老太定下规矩,女儿们都要回娘家过年。今年又正值乔老太八十大寿,三个女儿携家眷齐聚一堂,却唯独少了平日最老实本分的大外孙女李衣锦。原来李衣锦悄悄跟着男友周到回了老家,在经历了跨火盆、喝鸡血等仪式的洗礼后,却因无意间提及周到的母亲,被周到的爷爷大年夜赶出了家门……一边是乔老太其乐融融的家宴,另一边是异乡街道上“叛出家门”、形单影只的李衣锦以及困在门槛上进退两难、有口难言的周到,这种巨大的反差给人留下悬念。
接下来的剧情又进一步展示了孟明玮与李衣锦母女处处透露着窒息的日常,以及周到对家世一次又一次的欲言又止。拧巴的两个家庭背后究竟藏着什么?随着剧情发展,两个家庭背后共同的伤痛浮出水面——家庭暴力。
除暴不尽 贻患无穷
由于大女儿孟明玮腿脚不便,身为厂长的乔老太便亲自挑选了自家工厂里老实本分的年轻人李诚智做上门女婿。婚后的新年,李诚智丝毫不顾及腿脚不利落的妻子已怀孕两个月,执意要带着妻子回交通不便的老家过年。乔老太给李诚智买了很多礼品,让他独自回去,却惹得李诚智怒火中烧,对怀孕的孟明玮大打出手,导致孟明玮被推进了急诊室。看着伤心欲绝的大女儿,雷霆手段的乔老太背着女儿撕了回家的车票,又将李诚智绑在椅子上三天,换来了李诚智的屈服,并自此定下了女儿们必须回娘家过年的家规。一切看似恢复平静,实则暗流涌动。
乔老太不知道的是,从此以后,李诚智将对孟明玮直接的身体暴力变成了伤害同样严重且隐蔽的“冷暴力”。他没再打过她,却无时无刻不在忽视她、孤立她、贬损她,并任凭这种冷漠在家庭中弥漫,让每个人都情绪紧张。长期在这样逼仄的氛围中隐忍,孟明玮敏感、焦虑、自我否定,并将这种情绪通过高压管教传递给女儿,使得李衣锦懦弱、胆怯、优柔寡断,母女矛盾日益升级,并最终在影片开始的家宴上爆发。
冷暴力,也称为情绪虐待或心理虐待,是一种不通过身体接触但同样具有伤害性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乔老太的手段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孟明玮的困局,反而在李诚智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让他换了一种方式,继续伤害孟明玮,进而影响到李衣锦的人生。
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对待家庭暴力一定要除恶务尽。因为不同于一般夫妻纠纷,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施暴方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并通过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方的身体或心理伤害,达到使受害一方屈从的后果,这从根本上与平等的家庭关系相违背。对家庭暴力的隐忍,并不能换来施暴方的良心发现,反而会助长他们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残害,就如剧中的孟明玮一样深陷绝望的泥淖中,逃不掉、摆不脱,生生活成了自己和孩子都讨厌的样子。
以暴制暴 南辕北辙
周到一直不愿意向李衣锦坦白的家世,起因是他年幼时的一篇作文,题目叫做《我的爸爸》。他在文中写道,我的爸爸是一个恶魔,我希望世界上的啤酒瓶是软的,我希望家里的凳子都是坏的……三两句言语就勾勒出了一个家暴、酗酒的父亲形象,也勾勒出了他不幸而窒息的童年。因为这篇作文,周到的母亲被叫去了学校。看了周到的文章,母亲痛哭失声,并下定决心带周到逃离这个家。不料收拾东西时遭到周到父亲的阻拦,她将他杀了。于是周到亲眼目睹了父亲冰冷的尸体和满脸血迹的母亲被带上警车。
同样跋涉在家暴泥淖中的周到母亲,本想勇敢向泥淖宣战,却选择了最错误的方式,最终被泥淖吞没,留给了孩子更大的阴影。自此,周到的噩梦从一个变成两个,他的母亲被关进了监狱,他的父亲被摆在了灵堂;而他成了杀人犯的儿子,从小受尽了歧视与嘲笑。长大后,他选择了离家最远的大学,选择了不用跟人打交道的计算机专业,就连面对喜欢的女孩的误解,他也不敢辩白。
以暴易暴,不知其非。暴力从来不是终结暴力的良方。在以暴制暴的情形下,受害者很可能会从受害的一方变为加害的一方,不仅让自己面对刑事法律的制裁,也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痛苦与伤害。
诉诸法律 除暴安良
既不能隐忍沉沦,又不能暴力还击,“家暴”泥淖中的救赎应如何实现?请拿起法律的武器“除暴安良”。
首先,面对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使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其次,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还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一时间获得法律保障。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提供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施暴者在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等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再次,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一旦认定当事人具有家庭暴力的法律事实,经调解无效,即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在子女抚养权确定方面,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方作为无过错方将受到照顾,也就是说施暴方可能面临少分割财产的风险。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情形下,受害方有权向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即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此三管齐下,既能让施暴者面对法律制裁,又能助力受害者全方位摆脱家暴阴影。
家庭暴力虽发生在一“家”之内,但家暴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法律的态度。唯有法律才能给予受害者走出家暴的最大力量与理智,助力烟火人家流淌出真正的人间至味——平等而温暖的亲情。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