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一张图,剧情全靠编。原是模特,却被莫名造谣,在网上遭受误解与谩骂……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网络平台上发帖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案涉文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该行为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据此作出合理判决。
一篇文章给网红模特带来负面影响?
小红(化名)是名网红模特,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北京某公司使用公司员工的实名信息在网络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在平台发表专栏文章,内容包括“小红因心虚匆匆回国”“小红见死不救推脱责任,绝对洗不白”等言论,在未经小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小红多张肖像图片,捏造事实、诋毁小红的公众形象,给小红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对此,小红诉称,作为模特,名誉状况影响各市场主体与自己的合作意愿,其名誉权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被告捏造事实、诋毁自己的公众形象,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被告发表文章的网络平台,月活跃用户数量达上亿,注册的用户账号拥有29万名粉丝,影响力大。被告利用此账号发表专栏文章,将自己塑造成一个见死不救、逃避责任的形象。截至小红起诉之日,该文章共获得520人的点赞以及157条评论。
文章发表后,多个商业品牌因对于负面舆情的担忧而取消了与小红的经济合作,给小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众多受到文章内容误导的公众通过电话或私信的方式对小红进行侮辱、谩骂,对小红造成了极其深重的精神痛苦。小红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公开刊登澄清和致歉声明,并在案涉账号中置顶澄清和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此,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小红的名誉权。相关文章仅仅系其于社交媒体上获取的对于时下话题新闻的一种观点,并非其加工制作的,并无恶意诋毁的意图。小红作为公众人物,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允许大众合理讨论。况且其所推送的文章内容既未对原告有侮辱或诽谤性的表述,也未对其人格及形象进行任何贬损。同时,涉案文章的阅读数量很小,影响有限,尚不足以导致小红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其发布的相关帖文并不是导致小红与品牌商商务谈判失败的唯一因素,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文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该行为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对于意见表达,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他人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未能就系争文章所载事实之真实性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系争文章基于所捏造之事实所作系列主观评价,亦明显存在贬损性质;且系争文章所发布的平台系知名平台,相关账户粉丝众多,原告已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被告所发布之文章造成负面影响,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中,原告系网红,被告以此辩称原告应当接受社会大众对其的讨论和评价。需要说明的是,容忍义务并非没有限度,行为人的言论不能超越基本属实的界限,如果仅凭一己之见,即作出否定性的负面评价,并使用了带有贬损性质的词汇,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基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原告要求在案涉账号中置顶澄清和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较为合理。但要求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影响范围、阅读量、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故对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主张,难以支持。
文/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陈远征 鲁立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