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和林某相识于一网络社交软件,董某通过编造陷入传销组织、生病、网贷被催收、被困缅北等理由向被害人林某索要财款,骗取林某两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
被告人董某和林某相识于一网络社交软件,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董某对该女子产生好感,并多次在平台给林某刷礼物。两人认识了一个月后,林某主动添加了董某的微信,表示愿意继续交往。在一段时间后,董某产生了厌倦并想要回之前刷礼物的钱,便开始以刚从传销出来,需要路费回家的理由向林某借钱,之后又以“车祸”“还信用卡”“去缅北挣钱但被犯罪团伙控制,不给钱就会被砍掉手指”等理由多次向林某要钱,林某出于害怕和同情把钱借给了董某。董某在收到钱后,便将林某的微信拉黑,并通过另一身份联系林某,威胁她说找人到北京要钱,并声称其掌握了林某的手机定位和上网ip地址并进行恐吓,林某出于害怕再次向其转账,在两人交流期间,两人并没有互相见过面,只是停留在网络沟通。接到林某报案后,民警将嫌疑人董某信息录入反诈大数据平台。2023年8月7日,办案民警接到天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电话称,董某因微信账号被冻结到该所报案,办案民警赶赴天津将董某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警示】
当我们在社交软件上结识新朋友时,应该保持警惕,特别是涉及金钱方面的交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来自陌生人的诱导,他们可能会利用我们的感情或者好奇心骗取金钱或者个人信息。在虚拟世界中要保持对陌生人的警惕性,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重要信息或者转账,避免轻信他人造成个人的财产损失。
文/李慕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