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养犬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2022年仅中国城镇犬只数量就高达5119万只,农村地区还有大量的犬只。而随着犬只数量增加,犬只扰民、伤人事件也日见增多。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养犬法则的敬畏意识不强,对犬只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法定养犬义务,致使犬只轻则污染环境、扰人安宁,重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犬只伤人甚至致死案件频频发生,一次又一次制造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敲响养犬安全警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均为犬只致损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止争,以案追责,以案维权,释放出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司法信号。此举对各级法院审理犬只致损案件具有示范引领意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具有普遍的震慑、警示、教育意义,对犬只致损案的受害人依法维权也具有启示、参照意义。
烈性犬因伤人风险系数高,被各地普遍纳入禁养范围,然而总有一些人不拿禁养“黑名单”当回事,存有侥幸心理,或明或暗地饲养烈性犬。相当比例的犬只伤人事件或致死事件的罪魁祸首都是禁养的烈性犬,烈性犬一旦伤人,危害后果大都非常严重。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原则上,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少人据此认为,如果犬只伤人事件由受害人招逗等行为引起,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这种理解和认知是偏颇的,因为《民法典》专门针对禁养的烈性犬规定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案件: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认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最严格的司法确责是对“不得饲养禁养犬只”的强烈宣示,是对法律红线的有力刻画。
遛狗不拴绳是犬患的根源之一。最高法用典型案例重申了遛狗不拴绳的负面法律后果: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万余元。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遛狗的牵引绳既是安全绳、文明绳,也是养犬人、管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规避风险、麻烦和损失的保险绳。
犬只致损案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直接伤害,也可能导致衍生伤害。如何针对受害人的衍生伤害确定侵权责任,考验着法院的能动司法理念和能力。在一则典型案例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从而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这一案例兼顾了法律和伦理,具有社会价值引导功能。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条“法律牵引绳”,都是对文明养犬、安全养犬的指引。期待典型案例能够真正激发养犬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从源头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和犬只引发的矛盾纠纷。
文/唐山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