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货车停在路边期间,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上,导致三轮摩托车司机左眼外伤性失明等,构成伤残七级。货车司机被诉上法庭后,通州法院审理后认定货车司机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三轮摩托车司机34万余元。
“发生事故时我不在现场。我的车没动,是他自己撞上来的,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老张觉得自己很冤。
原来,因为老张将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了距离自家不远的一处采摘园前,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时跟老张的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协商赔偿无果,王某将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过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玻璃划伤眼球,导致左眼球破裂、左眼球萎缩、左眼睑裂伤、左眼外伤性失明等,构成伤残七级,致残率40%。
经通州法院审理查明,老张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有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过错行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行为,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7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老张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4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老张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件现已生效。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提示:车辆虽然停在道路上没有行驶,仍然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车,则要开启警示车灯,并在车尾规定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 樊秋苹 邢怀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