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年终奖争议案。成某海原是乌鲁木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无故降低工资,2020年11月,成某海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当年奖金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劳动者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最终,成某海拿回了原公司未支付的离职当年年终奖5.5万元。(1月11日《工人日报》)
员工中途离职后,能否享受年终奖,实践中多数企业都认为员工是“泼出门的水嫁出门的女”,没有权利享受,由此引发不少劳动争议。令人欣慰的是,在这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法院判决厘清了劳动者中途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的法律边界,对破解劳动者中途离职后权益保障难题、推动企业制定规范性年终奖规则、引领劳动者依法维权,均具有风向标意义。
不论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理上讲,员工在中途离职后要求企业兑现尚未享有的年终奖,都是题中之义。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员工在工作期间履行了职责,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有权按照“劳有所得”的原则获得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各种报酬。员工对年终奖的享有,不以中途离职为转移。一些企业在这方面故意对中途离职的员工“使绊子”,于情于法都行不通。
年终奖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又关乎企业用工成本的支出,双方在利益博弈中都期望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属正常。但无论如何,双方都不能将自身利益绝对化而忽视对方的正常利益诉求。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更不能罔顾情理法理,对中途已离职的员工抹去其应该享有的年终奖。
本案中,涉案企业无故降低员工工资迫其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离职,是有错在先,继而又企图对其本该享有尚未发放的年终奖一笔勾销,可谓是错上加错,被法院判决给离职员工兑现年终奖,契合了法理逻辑。这也给那些热衷对中途离职员工打年终奖歪主意的企业体了个醒:员工中途离职与否,年终奖都应如数兑现。否则,必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一种薪酬,年终奖不是企业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的,只不过企业可以通过行使管理自主权,对年终奖数额和发放时间制定“游戏规则”。如果年终奖是企业根据自身效益给劳动者累计工作的一种额外奖励,企业可以依据自主经营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离职后能否得到年终奖。如果是将平时的绩效奖金和提成集中在年底发放,则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获得。从现实情况看,多数企业的年终奖都在年底发放,中途离职的员工自然享有该笔薪酬。一些企业揣着明白装糊涂,任性对中途离职的员工拒绝兑现年终奖,无疑已构成侵权。
近年来,因员工中途离职企业拒绝兑现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凸显了企业为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对此通过典型个案的处理,给企业规范年终奖发放提供参考样本,从而在司法个案所释放的风向标效应引领下,倒逼企业树牢员工中途离职年终奖不“离场”的劳动权益保障理念,不把员工是否仍在岗作为年终奖兑现与否的决定性标准。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