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本来从事人力资源行业,却发现了卖微信号这个“商机”。于是,他从网络中介处购买个人信息,利用上述信息注册微信号出售牟利,并根据微信号的实名认证、活跃度、账户冻结等情况按不同价格售卖。其中,部分实名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2023年10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杨某、谢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从做人力资源业务转战卖微信号
2023年1月,警方在侦办一起刷单诈骗案过程中发现,用于诈骗的客服微信号并非实名主体本人在使用。经初步判断,该账号是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顺着上述微信号注册时留下的蛛丝马迹,警方抓获了杨某。
经查,杨某经营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主要为工厂招聘员工。2022年4月,他看到有人在群里发布买卖微信号的广告,便产生了兴趣。后来,杨某经人指导,放弃了原本的人力资源业务,专门在各个微信群内收购他人手机号,将手机号注册成微信号后再转卖获利。
最初,杨某出售的微信账号并未实名认证,售价较低。为获取更高收益,杨某联系上了上家谢某,通过谢某收购包括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对注册的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后再卖出。据杨某交代,上述个人信息买入时每份40元左右,注册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后可卖到每个200元左右。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杨某又发动公司原有员工、招聘的新员工与他一起做微信号买卖生意。杨某被抓后,公司的3名员工也先后落网。
办贷款成窃取个人信息“良机”
“微信号实名认证的过程需要实名主体配合,他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来注册实名微信号是知情的,只是不知道我会卖掉。”在审查逮捕阶段,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买卖个人信息的全过程,但他却否认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引导公安机关根据杨某及其员工手机中的记录,向记录中的有关实名主体电话求证。经查,多名实名主体对此不知情。公安机关和承办检察官还从笔录中发现,这些实名主体的共同特征都指向同一处:办理过贷款。
承办检察官督促公安机关增加串并案力度,后公安机关查明,外省公安机关办理的另一起刷单诈骗案件中也使用了杨某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的微信号,证实了杨某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为深入打击犯罪,承办检察官根据杨某和有关员工的供述,以及相关工作群内的交易信息,于2023年5月对向杨某大量出售个人信息的上家谢某进行追诉。同年7月,谢某被抓获。
据谢某供述,在其微信好友里,有上百名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时,这些业务员有机会收集贷款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并直接操作贷款人的手机,接收注册微信号的验证码。此外,他们还以办理贷款为名,要求贷款人配合其进行人脸识别,借此完成微信号的实名认证。
遇到可以注册微信的手机号时,这些贷款公司业务员就会将贷款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一并卖给谢某,再由谢某转卖给杨某,杨某及其员工会在贷款人离开贷款公司前,完成微信注册、实名认证等全部操作。注册完毕后,杨某会视情况进行“养号”,最终根据账号支付功能是否冻结、是否具有活跃度等情况,以不同价格卖给下家,由此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交易链条。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为进一步固定犯罪证据、夯实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多次引导公安机关对该案开展补充侦查:一方面,恢复谢某手机中被删除的聊天记录,包括其与上家贷款公司业务员、杨某及其他下家的聊天记录;另一方面,查实上述人员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追诉标准,深挖交易链条上的其他犯罪。
2023年9月,该案被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后,从多个交易平台的百余条交易记录中计算出杨某、谢某二人的非法获利情况,认定其犯罪数额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此外,通过仔细翻阅杨某与谢某的聊天记录,承办检察官发现谢某曾在2022年10月告知过杨某自己的信息来源,证明杨某的辩解是假的。并且,杨某出售微信号牟利的行为也不属于无须征得自然人同意的“合理处理”情形,可以证实杨某从获取到出售的整个流程均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杨某、谢某二人通过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其中,杨某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谢某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0月,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杨某、谢某提起公诉。由于杨某、谢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同时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二人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注销二人的工作微信号、解散信息交易群、删除手机等存储介质上的被害人个人信息数据。
目前,杨某公司的3名员工已被另案处理,不法交易链条上相关人员的涉案情况也在进一步追查中。
文/潘志凡 蒋芸芬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