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是影响党的事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指出“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一环和重要方式,在化解城乡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城乡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充分运用调解解决城乡基层矛盾纠纷,以法治手段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调解以疏导、解释、说理、教育、批评等方式,让冲突各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达到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矛盾纠纷大多属于社会个体之间的纷争,具有较大可调解性。调解主要依靠人民群众自身,更加尊重当事人意志,容易为当事人各方所接受,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非对抗等优势,能快速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重要作用,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转变传统的行政管控思维,坚持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治理、源头治理、群众自我治理,激发社会活力,达到和谐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治理效果。调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更需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提供优质的精细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调解正是依靠群众自身力量,坚持法治和德治结合,实现群众自我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
新形势下,需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
坚持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健全和完善社会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社会调解的调解功效,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构筑起相得益彰的大调解机制。二是完善调解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法律法规制度,从国家层面整体规范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制度,特别要通过立法规范社会调解,夯实调解的法治基础,提升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发挥调解功效。三是着力提升调解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培育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队伍,推进建立全国范围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参与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稳定的调解员队伍,推动社会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文/钟小武(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赖丽华(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