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胡松琴说,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胡松琴说,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
“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确立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
胡松琴说,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践的基础上,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沿海省市地方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治理。
“这将为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继续深入实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改善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
“在部分沿海地区,海洋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尚未实现常态化清理处置,影响岸滩环境和公众亲海体验,部分海洋垃圾难以降解,还会被海洋生物和鸟类误食并损害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海洋生物多样性”。
胡松琴介绍,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垃圾这一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
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在海上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海洋倾废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增加了处罚事项、加大了处罚力度、丰富了计罚方式和处罚手段,有效解决了“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了法律实施的震慑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