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等方面,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私募基金近几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23年10月,我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额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至此,自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2023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及证券基金业协会在登记、备案方面出台的若干规则指引,在新版私募监管办法出台之际,关于私募基金监管“四梁八柱”即将搭建完成。
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退出和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从总体上看,《征求意见稿》与此前规定有很大不同。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刘润宇说,市场关注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专项基金以及由单一投资者出资的基金等的投资者门槛大幅提升,设立分支机构的禁止以及管理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高管的自有资金投资等方面。
具体表现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荣说,相较于《办法》规定“适用于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区别于《条例》的适用范围,除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外,《征求意见稿》将采用契约等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也纳入其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该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从投资的标的方面看,《征求意见稿》中的私募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细化规范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
马建荣说,《征求意见稿》有多个条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比如,第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方面,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良好和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等八项要求。
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即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不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包括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等。
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合格投资者标准。马建荣说,一是细化投资者标准,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要求合格投资者应当是,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的要求是,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办法》对于投资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投资单只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标的的自然人,要求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是关于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要求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受让后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至于投资者人数,《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一时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数。
明确募集禁止清单
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是保障私募基金安全投资运作的前提。
强力说,在募集环节,《征求意见稿》有多项要求。一是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
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是募集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专家团队成员肖非说,这些禁止性行为在《条例》第二十条做了基本的规定,即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本次《征求意见稿》沿袭了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部分表述,并进行增补。主要体现在:不得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安全、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第三方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等。
文/周芬棉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