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且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之后又分开生活,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男方要求女方退还10.8万元彩礼礼金未果,双方最终闹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礼金5.5万元。
办婚礼未领证,他想要回彩礼
2021年10月,张伟和王茜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两人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订婚当天,张伟付给王茜彩礼礼金18.8万元、定亲金银首饰五件等。王茜实收彩礼礼金10.8万元,并返还张伟钻戒一枚。次月,两人举办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之后双方产生矛盾,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2022年9月,张伟外出务工,王茜则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张伟多次要求王茜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后仅互相返还了首饰、钻戒等物品,而未能就10.8万元礼金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张伟将王茜起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茜辩称自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在于没有选到合适的日子,不是不想办理婚姻登记。她还表示,自己在与张伟同居过程中经历了怀孕、流产,自己受到了伤害,不应当返还彩礼。
对此,张伟称王茜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且不知道流产的事情。他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王茜应当返还彩礼。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5.5万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伟与王茜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故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张伟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同时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该案法官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顾建兵 吴振宇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