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酒店如今成为不少市民的心头好,虽然泡温泉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对未成年人游玩时的潜在风险也应予以重点关注。记者近日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一起案件,一名12岁的儿童在温泉泳池滑倒受伤,经法院审理,涉事酒店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当天中午,12岁的李某与姨妈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温泉酒店处消费,李某独自一人行至儿童温泉区泳池边,赤脚下水过程中在泳池内台阶处滑倒受伤。当日,李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之后,李某将该温泉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酒店方则表示,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家属陪同,酒店温泉入口处有“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游玩”的明显提示,其已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特别是在儿童温泉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降低儿童发生危险的风险。
从监控视频可见,酒店温泉区地面湿滑,部分台阶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风险较一般场所明显较高,李某摔倒与作为台阶使用的地砖湿滑、未设置防滑扶手、泳池周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有关,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较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赤脚在水下台阶行走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成年亲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李某独自下水,加剧危险的发生,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七成责任,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两千余元。
该案生效后,顺义法院向被告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完善配套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增派工作人员定时巡逻,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加强日常培训,提升员工应急事故处置能力。接到司法建议后,该公司在温泉区张贴醒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开展全员安全经营培训、制定安全巡视工作手册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手册,并在整改完成后回函答复。
法官建议,经营者对于儿童温泉区域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温泉池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值班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避免未成年人单独游玩。而对于陪伴孩童的家长来说,更要切实发挥监护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