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化姓)将别墅出租给陈大爷(化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携带猫狗入住”。后因陈大爷在别墅内饲养大量流浪动物、屡遭邻居投诉,双方产生纠纷。唐女士将陈大爷诉至法院,要求陈大爷支付房屋使用费113400元、违约金1800元、财物损失14800元,并返还煤气卡、水卡、钥匙。陈大爷提起反诉,要求唐女士返还剩余房租36000元和押金18000元。北京海淀法院12月5日公布该案判决结果,认为陈大爷将社会上遗弃的大量猫狗饲养在租赁房屋内,有违常人理解与合同本意,判决唐女士与陈大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陈大爷退还涉案房屋的煤气卡、水卡、钥匙,支付违约金1800元、赔偿房屋使用费90000元;唐女士退还未居住期间的房租12600元、押金18000元,驳回唐女士、陈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女士诉称,其与陈大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大爷承租唐女士的别墅,租赁用途为居住,租期一年,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唐女士依约交付房屋,陈大爷亦如期支付租金。然而,陈大爷在租赁房屋期间,因饲养大量流浪动物严重影响了周围邻居的生活,屡遭投诉,也因此与唐女士产生纠纷。后陈大爷搬离了涉案别墅。唐女士查房时,发现屋内一片狼藉,家具等生活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缺失和毁损,墙壁和地板等屋内装修也遭到破坏,遂诉至法院。
陈大爷辩称,唐女士未经其同意、在其看病住院期间将物品、动物等腾出房屋,并强行将房屋门锁更换,导致其无法居住,应属房东违约,陈大爷亦曾因此报警;猫狗使得房屋有些脏乱,别墅仅有些许损坏,其原计划在退租时再请人打扫,其是小动物保护协会的成员,在签订合同时,房东允许其携带宠物入住,因唐女士将其赶出房屋,故煤气卡、水卡等均不在其手中,无从返还。
诉讼中,承办法官赴涉案别墅查看屋内状况,可见楼梯扶手松动,玻璃开裂,过厅壁灯丢失一个、损坏一个;卧室墙纸毁损、地板损坏,床雕花毁损严重,有小动物啃咬痕迹,床腿缺失;卫生间马桶损坏,沙发靠垫已扔,电视柜、书柜、厨柜等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法院释明,唐女士申请由相关机构鉴定修复方案、评估修复价格。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但因唐女士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关将该鉴定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陈大爷在涉案别墅中饲养动物之争议,虽然合同中注明陈大爷可携带猫狗入住,但基于常人理解,应指允许住户携带宠物。陈大爷携带的猫狗系社会上遗弃的流浪动物,且从勘验情况看,陈大爷在入住后将大量动物饲养在别墅内,而在别墅中大量饲养动物并不适宜。同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房屋居住人数的限定也能看出,对户主而言,唐女士如若知晓陈大爷饲养大量动物,是不会认可的。故唐女士在知晓其别墅状况后,不同意陈大爷继续居住,亦是防止自己房屋被进一步损坏的考虑,可予以理解,但其应采取正确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从陈大爷的报警记录可看出,唐女士未经陈大爷同意,强行使陈大爷搬离房屋,其行为有失妥当,对因此给陈大爷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综合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大爷的反诉请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大爷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该案中,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租赁合同中“允许携带猫狗入住”的约定通常指允许住户携带一定数量的宠物。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官现场勘验情况,陈大爷将社会上遗弃的大量猫狗饲养在此租赁房屋内,确不适宜,且有违常人理解与合同本意。据此,法官作出陈大爷违约的裁判。
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将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为避免重大误解的出现,当事人在拟定书面合同时,应当如实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特定的问题,建议进行专门说明和强调;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均应详细阅读条款、审慎注意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沟通,以免矛盾激化、损害扩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