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有对业主装修进行管理的职责,在业主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为业主办理装饰装修登记呢?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阻碍业主进行装修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5日,小李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位于通州区杨庄街道某商品房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系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小李购得房屋系毛坯房,需要装修后才能居住使用,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小李未交齐物业费、供暖费、维修基金为由拒绝与小李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致使小李无法装修。2022年10月,小李以物业公司借故阻碍其装修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不得借故阻碍原告房屋的装修施工(含装修材料入户等)。
小李认为:小区开发商是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此前理应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无权二次收取该费用。同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关联企业,开发商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小李亦不同意补交。现因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交纳问题存在争议,物业公司阻碍装修的行为侵犯了其正当权益。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装饰装修有管理义务,业主装修需要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签订装修管理协议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即包括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的票据。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阻碍小李装修施工的情形。
经法院调查,物业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目前小李并未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小李需要补缴费用的数额,物业公司称共计51368.62元,包括物业费、供暖费、专项维修基金三项的费用。截至本案庭审结束,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并未就小李欠缴物业费、供暖费提起相应的诉讼。
庭前,承办人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小区进行实地勘验,该房屋现处于毛坯房状态,必须经过装修后才可实际入住。同时,承办人前往物业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需缴清欠费(包括物业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共计五万余元)后,才可以办理装修手续。
北京通州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小李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配合小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物业公司以小李未缴物业费等费用为由拒绝配合,属于妨碍小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现小李要求排除物业公司的妨害行为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不得妨害小李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包括装修材料入户等装修施工)。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与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物业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业主装修的行为,无疑激化双方的矛盾,无益于物业公司与业主和谐关系的建立。物业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随意突破合同权利义务范围。
通讯员 郭子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