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化名)偶然得知以前拍摄的全家福照片被摄影工作室展示在店内,工作室称其展示行为系偶然发生,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宣传。她于是将工作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法院判决侵权工作室向被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并在其工作室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公开道歉的目的不仅在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在于通过公开道歉抚慰被侵权人。
此前,小雪一家在某摄影工作室拍摄了一套全家福照片,其套餐包括将照片制成水晶台架。一年多后,小雪丈夫的同事在该工作室发现了小雪一家的照片摆在店铺的桌子上便告知小雪。次日,小雪致电该工作室要求撤回照片的摆放,随后来到店内发现照片依旧展示在店铺中。
小雪认为该工作室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工作室赔偿自己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精神损失费共25000元及在工作室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等。工作室辩称,案涉照片因质量问题此前无法交付给小雪,也未来得及按公司流程销毁,恰逢工作室大扫除才临时拿出来放在桌子上的。小雪一家非知名人士,其肖像产生不了任何经济价值,没有宣传的必要,且照片是瑕疵品,达不到宣传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某摄影工作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酌定某摄影工作室赔偿小雪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并在该工作室的微信朋友圈连续七天发布致歉声明。该工作室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摄影工作室无证据证明小雪配偶的同事见到案涉照片时工作室正处于大扫除期间。因案涉照片摆放期间处于某摄影工作室营业期间,且摆放方式已足以让包括小雪的配偶的同事在内的顾客见到,结合某摄影工作室经营的业务性质及照片摆放的场所,某摄影工作室作为摄影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认识、预见到案涉照片具有商业宣传的作用。某摄影工作室未经过小雪的同意以上述方式使用案涉照片,其行为已构成对小雪的肖像权的侵害。
某摄影工作室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未按内部流程销毁案涉照片,且存在放置于工作室进行展示的行为,小雪有合理理由怀疑案涉照片存在多次展示的可能,认定某摄影工作室的侵权行为已对小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某摄影工作室对案涉照片的展示对象为其潜在或现实的顾客,其对外运营的微信朋友圈面向的对象亦主要为其潜在或现实的顾客,法院判令某摄影工作室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雪赔礼道歉,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某摄影工作室上诉主张其未将案涉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未以盈利为目的与前文所述不符。而前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亦非以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负面评价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公开道歉的目的不仅在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在于通过公开道歉抚慰被侵权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