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吗?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李某在离职后被要求提供在职时的差旅“详细报销凭证”,李某认为这是公司的老板赵某有意“找事”,愤而将赵某的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被赵某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李某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他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费报销申请。离职当天,公司老板赵某按照李某提出的报销金额,将1万余元报销费用结清,并要求他后续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几日后,赵某见李某拒不提供报销凭证,便向李某发送律师函,并称经过调查李某并不存在需要报销的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李某认为,离职后被要求提交离职前的“详细凭证”属于有意刁难,便愤而将赵某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其内容包括多处含有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论。
赵某认为,李某在朋友圈公开发表的言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李某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添加赵某的微信,因此二人没有共同好友,并未对赵某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侵权,于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赵某,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降低赵某的社会评价,一审认定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了原判,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表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在其个人微信号发布的涉案朋友圈内容有赵某的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本人照片,一般公众可以确认李某发布的相应言论指向赵某。虽然李某认为二人没有共同微信好友,由此认为在自己朋友圈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不侵权,但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并不取决于涉案言论是否被认识受害者的人所知悉,只要涉案言论存在侮辱诽谤内容,为受害者以外的人知悉,就很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该案系因双方之间的差旅费用问题而间接引发的纠纷,李某一时气愤,未能处理好二者之间原本的矛盾,才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并由此承担了法律责任。法官提示大家,生活中应遇事冷静,妥善处理纠纷,切莫逞一时之快,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