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化姓)向葛先生(化姓)支付预付款,委托葛先生为自己及子女办理北京户口,但葛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成功。后,王女士将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葛先生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11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葛先生返还王女士定金,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经人推荐添加葛先生的微信号,咨询关于办理北京户口的相关事宜,经询问,葛先生表示虽然王女士及其子女目前不具备获得北京户口的资格,但其有办法可以为他们办理北京户口,先支付预付款,尾款后续再付,并说明了“成功案例”。次日,王女士按照葛先生的指示,向案外人张先生账户银行转账。后,王女士多次询问葛先生办理户口进度,葛先生均表示在办理过程中。2021年5月底,葛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办理户口。王女士遂要求葛先生退款,葛先生予以拒绝。
被告葛先生辩称,其并非实际收款人,只是帮王女士和案外人张先生搭桥的中间人,不是委托合同的相对方,故不应承担返还预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葛先生虽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达成了葛先生为王女士及其子女办理户口的合意,故双方已经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涉案纠纷发生前,葛先生从未向王女士表示其是中介身份,王女士在此之前也并未与张先生进行过接触,王女士向张先生的付款也是按照葛先生的指示进行,故葛先生而非张先生是合同相对方,应由葛先生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同时,因双方委托事项违反我国户籍管理规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涉案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王女士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葛先生退还其款项于法有据,但因王女士亦存在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本案中,葛先生通过向王女士发送成功案例,使王女士对其产生了充分信赖,愿意与其订立委托合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均为葛先生与王女士协商确定。故王女士与葛先生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即葛先生为委托合同的相对方。
其次,正常的户籍办理应由符合落户条件之人通过正规程序予以办理,且无法律规定需支付大额经办费用。为规避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户口,扰乱了户籍制度的正常实施,应属无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葛先生应当返还其收到的款项,但对于利息损失,因王女士和葛先生均有过错,故法院对此并未予以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