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借钱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三年,可回想起当时的情形,陈某超还是不免后背发凉。“要不是检察机关在大走访时了解到我的遭遇,及时启动了监督程序,我的房子恐怕早就保不住了。”陈某超说。
养殖场老板急用钱掉入陷阱
陈某超在河南省唐河县经营一家奶牛养殖场。2020年11月,陈某超因经营需要,急需50万元周转资金,找到推销贷款的周某义帮忙。然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周某义却提出让陈某超与其朋友尹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因着急用钱,陈某超没多想就和尹某签了合同。
签合同当天,周某义先用自己的银行卡往陈某超的银行卡里转入120万元“购房款”,后要求陈某超向尹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76万元。至此,本打算借款50万元的陈某超实际到手44万元,被扣除的6万元是按约定支付的用款两个月的利息。
两个月后,陈某超没能按时归还借款,周某义便多次催要。至2021年3月,陈某超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周某义7.5万元,另以现金形式给付周某义20余万元。
因无力还清借款,2021年9月6日,周某义以尹某的名义将陈某超起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陈某超返还购房款1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4万元。同年10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陈某超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对方支付过12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尹某与陈某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陈某超及其养殖场分两次给付尹某76万元,不论哪次逾期,尹某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0万元,诉讼费8880元由陈某超承担。同日,唐河县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由于陈某超拿不出钱,周某义又以尹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布公告,欲将陈某超的房子作拍卖处理。陈某超这下子慌了……
检察官大走访发现线索
2022年12月,唐河县检察院在辖区开展“万人助万企”大走访活动,陈某超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那实际上就是一个高息借款合同,所谓的房屋买卖压根儿就不存在。”
听完陈某超的叙述,仔细查看了他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检察官明确地告诉他:“你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今年1月,陈某超向唐河县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经调查发现,陈某超与周某义、尹某素不相识。陈某超是在收到一条“无息放款”的短信后才联系上周某义。得知陈某超在郑州有套房产后,周某义说只要签个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借款给他,但不同意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合同,而是要求以尹某的名义与陈某超签合同。因当时急着用钱,陈某超稀里糊涂地答应下来。那份合同约定尹某购买陈某超房屋,购房款为120万元,以陈某超的养殖场作为担保,还约定了违约情形和违约金。
调查核实戳穿虚假诉讼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还存在很多疑点,尤其是法院对周某义与陈某超之间的转账记录未进行认真审核,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是否已交付尹某也未进行审查。为查明那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购房款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借助数字检察办案中心进行大数据筛查,承办检察官很快查明,周某义另外还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认真分析,检察官判断周某义违法放贷的可能性较大,另经对尹某调查后,查明尹某与陈某超并不认识,尹某实际并未出钱购买房屋。
“由此足以证实,陈某超与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合同,120万元‘购房款’只是在银行走账而已。”承办检察官判断。
检察官决定再次询问周某义。在证据面前,周某义不得不说出实情:“我名义上是借给陈某超50万元,实际只给了他44万元。我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高息放贷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周某义与陈某超的转账记录,查明陈某超实际收到的借款的确为44万元。至此,真相大白,尹某与陈某超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依法抗诉监督撤销原审判决
今年2月16日,唐河县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请南阳市检察院抗诉。3月2日,南阳市检察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周某义及尹某系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唐河县法院重审。今年6月21日,唐河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唐河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就调取的证据发表意见。
唐河县法院再审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尹某与陈某超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尹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理由,依法应予驳回;尹某与陈某超、奶牛养殖场的原审民事诉讼系虚假诉讼;尹某与陈某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受案外人授意,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高息放贷的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唐河县法院认为尹某、周某义恶意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依据相关规定对尹某、周某义分别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文/刘立新 牛凌云 吴阳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