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甲醛超标,租客能否要求赔偿?11月10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房东因出租屋甲醛超标被判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欧某与张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欧某,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欧某有权要求张某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后欧某因涉案房屋内甲醛超标,故搬出房屋,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张某返还押金、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就此,欧某提交了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委托相关机构所做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上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内甲醛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张某所述涉案房屋系2020年1月16日装修完毕首次出租的事实以及欧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报告,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甲醛超标。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适宜居住,现涉案房屋甲醛超标,无法实现欧某作为承租人的居住用途,其应向欧某返还全部已付租金及押金,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检测报告系欧某单方委托,未通知张某到场,故不应被采纳。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甲醛超标,不符合租赁使用标准,故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表示,新装修房屋舒适,但容易出现甲醛超标的情况,因此需要空置一段时间后入住。然而实践中,部分房东、房产中介为了赚取租金将刚装修好的房屋进行对外出租,承租人如果没有对房屋进行充分背调,则将对身体健康产生极大威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负有提供适租房屋的义务,应当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可以正常生活使用。如果房屋内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或安全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因空气质量问题难以通过证据保全等形式加以固定,加之出租人时常对承租人提出的检测甲醛申请不予配合,承租人往往单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租人则以承租人单方委托检测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的效力。对此,法院不应简单否定检测报告的证明力,若检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检测程序、方法、依据等不存在瑕疵,则应当对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并作为审理依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