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6616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572件2607人,批捕1034人、不批捕1573人;审查起诉案件5044件7699人,起诉3802人、不起诉3897人。
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警醒世人,共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护美好家园。
非法采砂拒不承认
引导侦查追赃挽损
2017年4月,时任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龚某某以20万元价格从某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旱雨码头疏浚工程,随后与4艘工程船船主签订疏浚施工协议。
同年5月11日至7月20日,在明知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龚某某召集上述4艘工程船及其本人名下的“宏盛1号”工程船,在长江干流枝江段柳条洲河套子水域内采取接替采挖方式作业。
金某某、余某某按照龚某某指示,现场指挥5艘工程船超出规定范围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出售给江苏、湖北等地的45名买家,共计非法采砂119万吨,销售金额430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非法采砂和对外销售的事实。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追赃挽损的助推作用,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劝服龚某某主动退赃,为国家挽回损失1200万元。
2022年12月,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15万元、10万元。
葛洲坝检察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长江生态损害评估,以全方位履职助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
未办手续盗采矿产
获刑罚金修复植被
2019年8月,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租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洋港镇某废弃大理石开采点用于开采石料及建厂。
2020年4月,柯某波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通过挖掘机、放气炮、放炸药等方式非法开采石灰岩,为其碎石厂提供石料。2021年1月,柯某波等人将该碎石厂承包给柯某春,后又从柯某春手中承包下碎石厂继续采石至当年8月。
经审计,该碎石厂非法采石总数量为12.97万吨,总价值人民币583.87万元。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侦协办常驻检察官对该系列案件侦办进展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由原办案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案件顺利侦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为全面准确审查认定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段、数量、价值等重难点问题提供证据支持。
2022年6月30日,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共同退赔国家损失583.87万元。
阳新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商生态修复方案,有力促进生态保护。柯某波等人自愿投入资金进行复垦复绿,目前植被已覆盖全部被破坏矿区,且苗木茂盛,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成效。
加工废油私排废水
行刑衔接及时止损
2018年11月,张某某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租赁某村场地并购置加工废矿物油相关设备,擅自加工处置废矿物油用于经营活动。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张某某累计购进废矿物油117吨,加工处置89吨,并将非法加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
经鉴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石油类排放浓度、氨氮排放浓度以及土壤中石油烃含量均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接到线索后,依托当地“两法衔接”平台,第一时间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技术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场地修复方案,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采取生态修复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损害扩大。
随后,枣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限期处置现场遗留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有效消除危险,同时在限定期限内对现场进行生态修复。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承担清污费、生态修复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5.9万元。
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宣讲真实案例提高群众对危险废物危害性认识,营造共防共治良好氛围,实现末端治理与前端预防有效结合。
非法捕捞幼鱼幼虾
宽严相济增殖放流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董某朝、周某某等6人在宜昌市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地笼、虾笼、电捕等严重破坏幼鱼幼虾资源、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的禁用工具捕捞,捕获青虾、刁子鱼等350余斤。
宜昌市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涉案人员准确区分罪责依法分类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的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3名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长阳县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步向长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的3人作出行政处罚,长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作了行政罚款处罚。经检察机关法治教育,被不起诉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长阳县检察院同步梳理非法捕捞类案情况,发现当地销售禁用捕捞工具较为普遍,监管不力问题突出,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堵塞执法监管漏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渔具销售情况执法检查,有效规范渔具销售市场秩序。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等方式,就非法捕捞和长江大保护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架设粘网猎捕鸟类
判处刑罚加大巡查
2018年12月,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对野生鸟类禁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黄某某在武穴市石佛寺镇连城山上架设4张粘网猎捕野生鸟类用于出售及食用,共捕获野生鸟类387只。
经鉴定,其中有15只为鸮形目、7只为鹰形目,鸮形目和鹰形目鸟类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或二级。余下365只野生鸟类物种为斑鸠、八哥、喜鹊等,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205只野生斑鸠被黄某某出售给刘某某。经评估,黄某某捕获的15只鸮形目鸟类价值22.5万元,捕获的7只鹰形目鸟类价值17.5万元。
案发后,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方式,加大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全链条惩治力度,实现全方位保护,黄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野生鸟类收购者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追诉,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办案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违规售卖猎套、猎夹、粘网等捕猎工具的商家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狩猎的巡查打击力度。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发放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宣传册300余份,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性,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治微评
无论是违规采挖河沙还是非法开采矿石,或是擅自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些都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肩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使命。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基础上,切实避免机械办案、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着力推动环保法治宣传、受损环境修复,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希望各地人民检察院都能像湖北省检察机关那样,在执法办案中创新方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治宣传、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在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协同治理、源头治理,并不断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使祖国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长新,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记者 刘欢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