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用“父爱如山”来形容父亲对子女的关爱,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有一位父亲却未能做到。
2011年10月,杨月(化名)与张强(化名)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2年2月,两人的孩子张小月(化名)出生。婚后,杨月与张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杨月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张小月由母亲杨月抚养,张强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到张小月满18周岁止。
然而,双方离婚后,张强却未能尽到身为一个父亲的责任,在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后,张强就开始对杨月母女不闻不问,也拒不支付后期的抚养费,这一拒就是七年。
由于约定的抚养费一直没有到位,无奈之下,张小月将父亲张强诉至法院,然而胜诉之后,张强也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9月12日,张小月向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张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生效法律文书,并敦促张强履行抚养义务,但其态度消极,以没钱等理由拒不支付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明张强近期全额支付购买了一套房屋,这也足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有意规避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与张强沟通,对其释法明理,耐心向其说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最终张强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让申请执行人张小月居住,以抵偿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
然而,当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在一起确认和解协议时,张强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并反悔将房屋居住抵偿抚养费,也不同意以其他方式履行义务。鉴于张强蔑视法院判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既符合道德伦理的观点,更是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履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拒绝支付抚养费不仅仅是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会伤害自己的孩子,孩子本就不应该成为父母双方互相牵制的拉锯点,原生家庭的残缺已对孩子造成心理上的创伤,父母更应细心呵护,按期支付抚养费,主动担当,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米兰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