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海南省的取水许可、取水缴费制度。
《办法》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海南热带雨林中的一处瀑布
《办法》明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规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根据《办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海南省水务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陈永阳介绍,单位或个人若开发、经营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必须先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方面,《办法》明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级差和倍率: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文/记者 王晓斌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