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王某购买了同学的电动摩托车,一周后反悔,钱还能要回来吗?9月7日,山东高院公布该案例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退款,因为在王某购买电动车并自行支付部分款项后,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母亲支付了剩余款项,足以说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购买行为,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022年8月份,13岁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学孙某,想要购买孙某的某品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双方协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转给孙某2700元,两天后,王某的妈妈刘某又转给孙某625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还车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支付的895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行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该案中,王某购买孙某的电动车,在自行支付部分款项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支付了剩余款项,足以说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购买行为,王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交易已完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较多,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相应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视为效力待定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该案中,13岁的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刘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其后续转账行为是对电动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