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无外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在本职工作之余再赚取一些外快可谓是提高经济收入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如果赚取外快的方式仅是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别人,就能简单、轻松赚钱,那很有可能就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9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黑龙江垦区公安局获悉,去年五名犯罪嫌疑人因帮犯罪分子“刷流水”,洗钱5000余万元,被抓后获刑。
据了解,2022年3月18日,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向阳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线索推送,辖区居民孙某(化名)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涉嫌电信诈骗,接到推送线索后,向阳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工作,并于3月18日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共青农场抓捕归案,经调查孙某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然而民警通过孙某的交易信息又了解其朋友王某(化名)、李某(化名)、杜某(化名)、司某(化名)同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2022年3月18日晚,向阳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宝泉岭及附近地区抓获。
经审讯,五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使用个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在特定手机软件上以“刷流水”的方式非法获利共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案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五名犯罪嫌疑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了解,五名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式的工作,并且收入非常稳定。然而他们在2021年12月在网上了接触到这种出租自己名下银行卡赚钱的方式后,都对这种“刷流水”赚取“外快”的方式感到屡试不爽,尽管看着自己名下银行卡每天几十万的交易流水惶恐不安,却不肯为了每天的几百块额外收入而放弃“机会”。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这五名犯罪嫌疑人还依然保持着“刷流水”赚钱的习惯,但这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警方透露,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王某(化名)、李某(化名)、杜某(化名)、司某(化名)五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警方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在此提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及银行账号,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通讯员 蔡广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