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结束一个月后,影视工作室却称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据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法院对这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刘某、钟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影视工作室为二人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二人向某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录像资料,但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刘某、钟某请求判决某影视工作室赔礼道歉、退还摄像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某影视工作室的经营者当庭向二人赔礼道歉,但认为工作室的行为没有给二人带来二次精神损害,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摄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
婚礼影像记录了两原告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视频,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该特定纪念物的灭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某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婚礼视频、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
本案中,某影视工作室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习生 侯翔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