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中国首个全国生态日。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外界关注的一个话题是,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发生后,备案审查工作中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立法放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予以回应。
他说,党中央通报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制度得到更严格遵守和执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他提到,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
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2018至2019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严冬峰说,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严冬峰还提到,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决定有效实施开展集中清理。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
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加大对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对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存在放松管控、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
“如2020年纠正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纠正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等。”
他还提到,对滞后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完善。
“对符合上位法立法目的,确立比上位法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的,给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