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瞒报人员或担刑责
《办法》写明,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事故举报,由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对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的,及时通过举报渠道联系举报人,核实具体内容,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瞒报,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处罚,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多部门组成核查组核查瞒报
澎湃新闻注意到,山西省同时发布了《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办法》。根据要求,对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的核查工作,遵循“属地负责、依法依规、分工协作、实事求是”的原则。
负责核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核查组,并指定核查牵头部门,成员由矿山安全监管、公安、卫健、人社、民政、工会等部门组成,分工负责,协力核查。同时,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对核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嫌瞒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验矿山企业相关档案数据。公安机关负责开展走访调查、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对由有关部门移送的瞒报事故案件,确需立案的,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规定,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有关侦查措施。卫健部门负责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就医记录和死亡证明的真伪性、合法性,对涉及提供虚假死亡证明材料的医务人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月底,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公司矿工死亡瞒报事件,根据报道,该矿企在十几年的时间中瞒报多起矿难事件,至少十余名矿工的死亡未被上报。7月6日,山西发布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省委已将事件调查处置提级办理,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政法、宣传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省级调查组,并已进驻忻州开展工作。调查组建立省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省市高效联动的工作运转机制,有关核查、取证等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山西省省长金湘军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谨细致开展调查,逐一核查死亡矿工身份信息,尽快把情况核实清楚、把原因查清楚、把责任认定清楚,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的失职渎职和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