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禁毒工作的雷霆之势下,顶风作案走私大宗毒品会是怎样的结局?在北京四中院审结的一起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因非法携带24公斤可卡因入境被判处死刑。该案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打击重点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1998年移居巴西后沾染上了毒品,时常吸食K粉、摇头丸、海洛因等来“嗨一下”,同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2019年,陈某某在巴西生活期间结识的贩毒集团人员要求陈某某帮忙捎带毒品到深圳,再返回圣保罗,并承诺事成后给他一些钱作为报酬。陈某某乘坐国际航班从巴西出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并拟转乘航班前往深圳。
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航班旅客行李进行机检时,发现陈某某的行李箱中有很多奶粉罐,便调取其行李箱开锁检查,发现箱内的奶粉罐均用塑料薄膜包裹,外面又用多层防撞泡沫袋包围,箱内还放有用来伪装的巧克力、香烟、衣服等物品,行李箱外面还有一层红色打包带,密封得很好。
海关关员拿出一罐打开包装,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蜂胶味白色粉末,不是普通奶粉的味道,便用毒品试纸检测,发现白色粉末竟然是毒品可卡因。经查验,陈某某托运的两个行李箱中共装有内含可卡因粉末的奶粉罐30个,可卡因含量从57.5%到59.4%不等,净重竟达24138.7克,超过24公斤!陈某某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被全部收缴,涉案的行李箱等物品被起获并扣押。
被抓获后陈某某对涉嫌走私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在讯问中,陈某某表示知道走私毒品的后果,他还曾向朋友发送消息称“我是回不了头的”“这已成定局,我现在只有一个念头,拼了命多做事多挣钱,其他都不想,这是最好的,想多了会分心”。后公诉机关以走私毒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毒品出入境的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虽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宣判后,陈某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后四中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北京高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陈某某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严重犯罪是宽严刑事政策中“严”的题中之义,也是贯彻罪行均衡原则,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必然要求。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在该案中,陈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公诉机关因此建议法院判处陈某某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合议庭经充分研究讨论后认为,该案不能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应当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陈某某死刑,一方面在于涉案的可卡因数量净重24138.7克,远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且陈某某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另一方面,走私、制造毒品系源头性犯罪,贩卖、运输毒品造成毒品的传播、扩散,这四种毒品犯罪行为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毒品出入境的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入境,致使国内的毒品总量增加,严重危害中国公民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故在量刑上要区别于普通的运输毒品犯罪,一定要对陈某某从严惩处,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