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季节,粮食蔬菜都值得被关心。这些关乎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小事,往往蕴含着大道理。最近福建闽侯县法院,驳回了本县市场监管局一项强制执行申请,一桩为期四年的行政纠纷,终于有了定论。而事件的起因,不过是70斤芹菜和14块钱。
原来在2019年,福建一位陈大伯从邻居家的菜地里批发了70斤芹菜,卖给了批发商,赚了14块钱。不料想,当地市场监管局发现这批芹菜中“毒死蜱”农药超标。监管局对销售有毒芹菜的陈大伯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后来因为逾期未交罚款,陈老伯又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市场监管局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发四年后,当地法院近期二审最终认定,市场监管局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卖了70斤芹菜,赚了14块钱,却被罚了10万,还被告上法院。这类新闻总是被热议且争论很大,因为在人们的朴素观念里,卖点蔬菜不过是司空见惯的小事,也没造成多大危害,实在难以与上万的惩罚相匹配。
但从执法者的角度说,这些处罚似乎又严格依据了法条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里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起罚就是5万元。这样看来对陈老伯的罚款,其实是按照最低标准开出的。在公众的朴素观念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照章办事”之间,法律究竟应该站在哪一边?
这一次闽侯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而他们的裁定之所以受到肯定,其实是谨守住了几条基本司法原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是基本原则之一,通俗地说就是违法者受到的惩罚,应该和他的过错相当。此外,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时还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陈老伯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且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这些情节表明其行为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同时造成的过错后果很小,10万元的罚款与其过错程度确实并不相当。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处罚办案一般要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除非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正义”也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法院依此原则裁定,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不予支持。
舆论对市场监管局做出的处罚颇多争议,而对法院所做裁定颇为肯定,态度迥异之间,其实表达了人们对什么才是良政善治的看法。守住过罚相当这些基本原则,这是执法者的底线。而底线之上更进一步讲,执法者如何使用裁量权也至关重要。在现实执法中尤其是基层执法时,面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而法律条文往往只有那么几行话,执法者轻微的偏向,被执法者受到的处罚就可能有重大差别,而这一切的关键都在执法者自由裁量时心中那杆秤上。
执法者在裁量时,既要不违条文,也要考量在具体的案件情节下,所做出的裁决能不能被社会观感所接受。法律要赢得群众的信服,要让群众觉得执法者的裁决维护了他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做不到这点,将影响到法律在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法律不能成为自说自话的条文空转,如果执法成为机械照搬条文,那么或许将来执法者真会被没有感情的人工智能代替。
在现实中,一些基层行政执法表现得比较粗糙,往往因为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养有所欠缺,对法律条文的把握不够全面。反观闽侯县法院的裁定,释法更为严谨和清晰,得出的结论也更符合朴素的正义公平观念。随着时代进步,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进步,这就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自身司法修养,并真正做出改变。在这起案件中,闽侯法院重申的那些司法原则和判案时的价值取向,值得很多地方执法机构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引以为鉴。
(文/北京青年报评论员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