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青岛崂山法院消息,近日,崂山法院一起案件,确认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已解除,依法判决银行返还划扣购房者的按揭款,并撤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购房者的逾期还款征信记录。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底,原告陈某为购买某房产公司名下某商品房,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并约定将该房产设定抵押权。该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陈某发放了案涉贷款,将27万元款项支付至某房产公司账户。
后因该房产公司未能按期交房,陈某以该房产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由该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共计33万余元,同时撤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网签备案。当地法院审理时追加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涉案诉讼。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被告某房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某银行偿还陈某就《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剩余贷款,第三人某银行协助办理该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撤销手续。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6个月内,该银行在原告陈某银行账户中共扣款约1.5万元,同时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了陈某的逾期还款征信记录,逾期内容为:2018年11月16日某银行发放的27万元个人商用房贷款,2028年11月16日到期。截至2022年11月,余额19万余元,当前有逾期。最近5年内有1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6个月逾期超过90天。
陈某向崂山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签署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已经解除,判令被告停止划扣原告账户并返还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的约1.5万元,并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崂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为购买案外人某房产公司名下房产向被告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经被告批准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根据该合同向原告发放贷款。但是,后因某房产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导致原告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解除,该事实经某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崂山法院予以支持。因前述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由某房产公司向被告偿还原告的剩余贷款,且被告至今享有案涉房屋的预告抵押权,在被告案涉债权并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崂山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之日起同时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解除之后额外扣划的款项约1.5万元,且应将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的原告逾期还款征信记录予以撤回。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