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最高检举行“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说,近年来,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催生海上黑恶势力,危害建筑工程安全,影响海上通航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海警局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自5月20日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万春说,为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实现依法精准打击,有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安全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
据悉,《纪要》共二十三条,分为引言和七个部分具体内容。
引言部分着重就制发《纪要》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形成过程等作了阐述。七个部分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涉案船舶、财物的处置”和“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作了规定。
万春说,实践中,由于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涉案地域广、流动性强、作案手段隐蔽、犯罪链条复杂等特点,执法司法工作在法律适用方面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影响制约办案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纪要》根据刑法规定,对“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作出更加具体、细化、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涉海砂犯罪的定性处理问题,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针对实践中涉海砂犯罪由“采运销”一体化向采运分离、“采运销”专业化演变,以及海上犯罪证据难以固定、易于毁灭等新情况,《纪要》明确对于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明显违背航海常规操作或者存在显著异常行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同时,为有力斩断涉海砂黑色产业链,《纪要》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针对涉海砂犯罪中一般船员责任难以划分、涉案海砂价格难以鉴定、涉案船舶财物难以处置等新问题,《纪要》坚持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确保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纪要》对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建立健全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形成打击合力,积极推动诉源治理,为海洋生态环境共筑有力司法屏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