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犯罪分子以盈利为目的“名钓实捕”,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成规模、有组织攫取海洋资源。就有这样一群“钓友”,在连云港海域禁渔期驾驶快艇采用“延绳钓”方式大规模、持续性地捕捞海鲈鱼,短短一个月捕捞数量达8000余斤,严重破坏了当地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游某华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江苏首例禁渔期“延绳钓”入刑的案件。
海边来了特殊钓友
连云港海域尤其是紫菜养殖场附近海域浮游生物丰富,引来海鲈鱼聚集。平均重量达一两斤到十几二十斤一条的海鲈鱼让很多钓友收获颇丰,这里也迅速成了当地众多钓友的“圣地”。
2020年,常在这里垂钓的钓友们发现,一群操着外地口音的“钓友”使用当地从未见过的工具,昼伏夜出连续作业,捕获大量水产品,每天都有大量冰鲜海鲈鱼被打包发往福建、浙江等地的水产交易市场。
“他们让一排排圆形筐子浮在海面上,每个筐子上绑着数十上百的渔线渔钩,不但上鱼快,渔获也多,根据我们经验预测,他们每天可以收获几百斤甚至上千斤的海鲈鱼。”当地有经验的渔民武某表示,海钓鲈鱼的黄金期恰恰是禁渔期,像外地“钓友”的这种方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渔业资源。
但这些外地“钓友”却不认为自己违法,觉得这就是在钓鱼。在巨大利益诱使下,多个外地渔民为主体的团伙常驻连云港。眼见情况越来越严重,部分钓友向连云区检察院举报了该情况。
接到举报后,连云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立即向钓友了解详细情况,并查看了由钓友们拍摄的大量视频资料,迅速与海警、渔政等部门联系。
名为钓鱼实为捕捞
检察机关在沟通中了解到,对“延绳钓”属于钓鱼行为还是非法捕捞行为争议较大。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延绳钓”属钓具范围,基本结构是在一根干线上系结许多支线,末端有钓钩和饵料,利用浮沉装置沉降至相应的水层进行捕捞作业。
承办检察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钓鱼方式为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延绳钓”有别于休闲娱乐为主的竿钓,虽然名为“钓”,实为捕捞,若为了售卖盈利,实际上就是一种商业捕捞行为。
“该批使用‘延绳钓’的人员没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更没有捕捞许可证,其在禁渔期大规模、长时间进行‘延绳钓’作业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与其他非法捕捞方式并无不同。”当地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当目标鱼是海鲈鱼、金枪鱼、鳗鱼等个体较大的鱼种时,“延绳钓”的捕捞效果甚至优于普通网具。
为了明确“延绳钓”的性质,连云区检察院先后组织了多轮研讨,多次邀请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省水产研究所、高校等单位业务专家参会。经过讨论形成共识,认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伏季休渔政策,也违反了有关渔业法规,属于假借钓鱼之名实则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渔村开庭以案释法
2021年7月1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对游某华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2022年6月16日,该案移送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初至6月底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谭某与被告人游某华、游某明等9人在该市连云区附近海域驾驶两艘快艇使用“延绳钓”方式,出海捕捞24次,捕捞渔获物8000余斤,销赃金额26.5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渔具为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归于生产性渔具。经评估,游某华、谭某等9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等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1.7万余元。
综上,法院当庭判处游某华、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对其余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期,同时适用缓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9名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7万余元。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更好地向渔民普及休渔禁捕相关法律知识,在连云区检察院的建议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案件开庭地点选在了该案非法捕捞上岸码头所在地的连岛,庭审现场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渔民前来旁听,以案释法引导渔民科学捕捞。
文/丁国锋 孟婧 卜一欣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