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76岁的杨成杰终于拿到一份《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杨成杰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至此,这起历时5年多的老人护孙伤人案,最终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尘埃落定。
杨成杰故意伤人案因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引发高度关注。2017年8月31日下午,杨成杰持刀砍伤酒后伤害自己8岁孙子的同村男子杨某全,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杨某全57000余元。法院二审虽然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但仍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法院一二审均认定杨成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该案似乎已没有反转的余地。
面对杨成杰及家人的不断申诉和公众的质疑,现在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杨成杰持刀伤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起诉,体现了以“情理法兼顾”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回应公众关切,激活正当防卫的正能量,确保司法今后对类似案件的公正处理,都具有深远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展开、有防卫意图、不超过必要限度等五个条件。法律对正当防卫作出严格的限制条件,旨在于防止部分行为人以正当防卫之名而对他人行不法伤害之实,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完全必要。
然而,正当防卫始终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被动选择,与法律规定的防卫过当行为之间,有时很难准确、清晰地区分。由于行为人不少越“度”行为多系紧急情况下的条件反射,如果生搬硬套正当防卫适用的法定条件,难免会出现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悖公众朴素正义观的情形。这就要求司法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兼顾情理法的平衡。
就上述这起案件而言,杨成杰面对杨某全掐住孙子脖子的不法侵害,在不能准确判断对方对孙子停止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持刀砍击对方,也就自在情理中。虽然杨成杰的行为已造成对方轻伤,但并未砍击对方要害部位,对反击带有明显的节制,认定其行为系防卫过当,显然过于苛求。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杨成杰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契合了情理法,并无不妥。
此前,囿于认定标准的严苛,不少正当防卫行为被认定为过当,超出了公众朴素正义感的预期而备受质疑。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坚持法理情统一,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新的司法政策出台后,不少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反击行为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法治的进步,无疑更有助于全面激活正当防卫的正能量。
判断行为人的防卫是否过当,既关乎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更关乎社会关切的回应。现实中,不少人对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难以接受,除了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意义上的正义观有差别外,还与司法机关没有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兼顾情理法有关。对此,司法机关要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始终把平衡兼顾情理法作为最高司法价值追求,让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情理法的平衡中,释放出更多法治正能量。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