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自家自留地旁水泥道路一侧的一根电线杆被过路车辆撞歪,意识到有安全隐患后,吴先生带着家人准备把倾斜的电线杆放倒,移到路旁。在移动该电线杆时,不慎被倒下的电线杆砸伤。之后他起诉到法院。5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损失8万余元。法院表示,吴先生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应予肯定和褒扬。
电线杆被车撞倾斜 村民意识到安全隐患放倒电线杆时受伤
2021年9月,金华市某处位于吴先生自留地旁水泥道路一侧的一根电线杆被过路车辆撞歪,该电线杆上端由钢绞线牵吊着并朝向水泥道路倾斜。该电线杆属于电信公司所有,电信公司也获取了电线杆倾斜状态的照片。之后村民向吴先生反映其路过该路段时险些撞上电线杆。吴先生于是带着儿子自主前去扶持该电线杆。吴先生在移动电线杆的过程中,电线杆突然倒下将吴先生压伤。当日下午,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向交警部门报警,电信公司也安排工程队前往事发地对该电线杆进行了维修。
吴先生受伤后在医院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左侧11、12肋骨骨折和胸12椎体及左侧横突骨折。治疗期间,吴先生共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已剔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经鉴定,吴先生外伤致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院另查明,电信公司此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21-2022年度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吴先生称,当时他意识到电线杆倾斜在路上存在安全隐患,就叫上儿子准备把倾斜的电线杆放倒,移到路旁。在移动该电线杆时,不慎被倒下的电线杆砸伤。双方亦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之后,他将某电信公司金华分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余元。
被告:电信公司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不应赔
对于吴先生的起诉,被告某电信公司答辩称,吴先生在搬动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伤害的事故,公司对该客观事实予以认可。但吴先生基于其与电信公司成立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以义务帮工人受到伤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则称,公众责任险承担的是电信公司所属的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电信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立案的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但本案中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并不成立。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来看,本案系因原告自身的过错导致,电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电信公司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原告见义勇为应予肯定和褒扬 保险公司赔偿8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先生能够意识到倾斜在路上的电线杆存在随时可能倒塌的紧迫危险,包括对不特定的公众带来的人身威胁以及对交通秩序的妨碍等,其主观上具有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目的。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他与其儿子参与排险的行为具有自发性、主动性。吴先生在扶持电线杆的过程中受伤,其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该排险行为亦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最终该电线杆倒塌并导致吴先生受伤,但不能单纯地以结果来衡量其行为价值。因此,吴先生在案涉事件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予肯定和褒扬,本案的案由应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电信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作为安全保障管理者,在案涉电线杆倾斜后未及时进行抢修,也没有在电线杆附近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等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提醒和防范。电信公司未尽到及时抢修和管理义务致使电线杆客观上存在危险性,与吴先生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过程中不慎被电线杆砸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电信公司对案涉事件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考虑到电信公司在吴先生受伤当日下午即安排工程队对电线杆进行维修,从电线杆倾斜后到进行抢修仅间隔数天,也考虑到吴先生对于扶持电线杆这种高度危险行为未能量力而行,确有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的主观过失,法院综合考量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因素后,酌情确定电信公司对吴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此外,本案中,电信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目的应是为了提高其抵御风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纵使吴先生在扶持倾斜的电线杆之前已经预见到相应的风险且自愿从事该附带风险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否定事故并非意外。吴先生在事先是否对电线杆的重量和人力作用的大小进行衡量,以及在扶持电线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等问题只会影响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不能控制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吴先生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案涉事故显然属于吴先生非因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是其自主行为时所欲主动追求的结果,符合突发性的要求。吴先生的受伤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符合法律及保险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该意外事故属于电信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杆路、基站等设备设施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事件,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同时也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电信公司应当对吴先生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损失8万余元。
实习生 侯翔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