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隐藏在一个6岁女童身边的性侵者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案中遭刘某某侵害的女童在当地检察机关和各个职能部门的保护下,开始了全新的学习和生活。
据报道,这起性侵案的线索是由当地一名医生在接诊中发现的。“孩子身体异常来医院检查,我发现她很可能遭遇了侵害,既心疼又愤怒,绝对要把这个坏人揪出来。”近日,在泗阳县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中心,泗阳县康达医院的徐医生回忆起当时的经过,仍颇为揪心。
这是一起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打击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强制报告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既然是强制报告制度,就没有任何可商量的余地。在现实中,有的机构、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被侵犯后,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教育部门报告、报案,而是不处理、不报告,想通过“私了”,将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但是对侵犯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纵容,还会让未成年人身心进一步受到伤害。
未成年学生被侵犯,但是学生所在学校老师、学校领导,以及接诊的医生,没有及时报告,导致被侵犯的未成年人长期被侵犯,而施暴者逍遥法外,这样的案例,在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之前并不少见。正是媒体多次报道这些案例,引发舆论关注,才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
然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之后,仍有人认为这是可选择执行的制度,报告相关情况是做选择题而非必答题。在发现未成年被侵犯后,有关人员只是“凭良心”进行报告,而不是自觉、严格、无条件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比如,医院在收治重伤的未成年人时,应该无条件地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造成重伤的原因、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这应该成为医院医生的自觉行动,而不应该只听送未成年人前来救治的人员的解释。
又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殴打未成年人,就因为缺乏强制报告制度,而被掩盖、纵容。执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教师在发现未成年学生身上有淤青、伤痕时,就要主动询问并报告,而不是睁只眼闭只眼;未成年人到医院求医,医生应有高度的警觉,怀疑未成年人是否被侵犯。这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便报告之后,经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调查,未成年人并没有遭到侵犯,这也不能否定强制报告制度的价值。
要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需要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机构、人员给予正面肯定,更要对没有落实强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人员进行追责。以此告诉所有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必答题而非选择题,应报不报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才能强化强制报告的责任与义务意识,织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文/熊丙奇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