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制定下发《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和推动各平台企业建立集体协商会、恳谈会、沟通会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近年来,全国总工会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各级工会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发挥集体协商制度作用,从“点上探索”向“面上推开”转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头部平台企业协商协调机制多点突破、行业集体协商广泛开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谈”出保障。(5月4日《工人日报》)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网约工、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日俱增。据统计,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近8400万人,约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未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时纳入权益保障范围,致使其权益的保障面临着更多挑战,集体协商制度遂成为强化该类群体权益保障的有效切入点。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作为一种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在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传统劳动法律规范跟不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语境下,用好集体协商制度,无疑对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兜底作用。
集体协商劳动报酬之所以受到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欢迎,不仅在于该制度较好弥补了现有劳动法律规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短板,更在于其是平衡用工双方利益诉求的有效手段。从本质上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用工双方的利益博弈。在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未能与时俱进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权益保护范畴的情形下,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报酬也就不可或缺。也正因此,近年来在各级工会的指导下,不少平台企业主动引入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有力推动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依法保护。
更重要的是,与劳动者个体和平台企业单独协商劳动报酬相比,集体协商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把问题摆上桌面,引导双方就利益的博弈适当让步,互谅互让地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此举为日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能够激励就业形态劳动者主动与平台企业共命运,不失为美美与共的双赢。
目前,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已成共识。面对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尚需时日、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又不能坐等法律完善的现实窘境,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优势,以此筑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墙”,是各级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工会应再接再厉地做实做细劳动报酬的集体协商,让该制度始终成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坚强后盾。
当然,着眼长远,补齐现行法律规范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的短板,才是上策。对此,相关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时不待我的紧迫感,适时修订完善法律规范,努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权益的法律“保护伞”,从而以更完善的法律,真正为其守住劳有所得的底线。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