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浙江湖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因非法电鱼破坏大运河水生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被告被判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16830元。此次庭审还邀请近百余名当地群众现场参加旁听。
被告钱某、金某是村民。2022年10月20日下午,金某提议抓几条鱼吃吃,在家无事的钱某便一口应了下来,于是两人准备好电捕鱼工具后划船出发。
为满足口腹之欲,两人在明知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全面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悄悄地从附近小河进入京杭大运河实施非法电鱼:钱某负责用电瓶电鱼,金某负责用网兜捞起被电晕的鱼。就这样,不到半个小时,两人捕捞到了不少鲈鱼、鲤鱼等鱼类。这时,渔政巡逻工作人员发现了两人的电鱼行为,钱某、金某因心中害怕便跳船蹚水逃走。渔政执法协管员老宋立马报警,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两人抓获。
经现场清点、称重,钱某、金某二人渔获物共计15.55公斤、直接价值382.5元。现阶段,非法捕捞渔获物已交由德清县农业农村局作无害化处理。
2023年1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自2022年3月1日起,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全年为禁渔区、禁渔期,被告使用电瓶、导电抄网的方式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事实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应当承担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以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16830元,其中直接损害赔偿1530元(即直接获利价值+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间接损害赔偿15300元(即直接损害的十倍)。两被告刑事责任部分另案处理。
法官表示,电力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破坏大运河水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