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眼里,神话传说是讲给孩子听的,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不会相信虚构的故事。现实生活中,是否上演着类似“天仙配”这样“天上掉馅饼”的故事?只要到某些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逛逛,很快就能发现,当代董永们要捡到“七仙女”,简直是分分钟的事。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直播间“苦情戏”骗局被曝光:不少解决家庭纠纷、调解家庭矛盾的直播,从情节到产品,从演员到场景,多是为了兜售产品。目前,被曝光的情感主播的账号在直播平台已无法搜索到。
被媒体曝光的直播间“苦情戏”骗局,不由得让人想起那句广为流传的网络顺口溜:“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道路远,套路更加险。”直播间的“套路”,远比现实生活中的套路要深更多,被直播间情感主播“套”过的网络用户,相信不在少数。
3·15晚会揭开了直播间“苦情戏”骗局的盖头,引起网友的共鸣:“那就是网络诈骗。”“诈骗罪,平台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不光主播,假冒伪劣产品广告贻害多年,咋没人查?”“都是团队,不从根上解决,你封一个转身又推出两个”……
所有的骗局都是道德的敌人。直播间的“苦情戏”,玩的还是传统的“姜太公钓鱼”把戏,利用人性的弱点,把“看戏人”玩成“戏中人”。网友的口诛笔伐,要么迁怒于情感主播的奸诈,要么归罪于平台的放纵,要么同情上当受骗者的可怜。一些主播被曝光后,可能很快又在另一个直播间“上着班”,媒体曝光能奈他何?
短视频顺应了时代的信息消费需要,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并不奇怪。“苦情戏”利用老年人的同情心把商品推销戏剧化,这样的营销模式虽然不地道,但有的似乎很难认定它违法。埋怨上当的消费者、谴责主播、呼吁关闭平台,似乎都没有完全号准脉,这本身就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视听传播方式,这样的传播渠道本身没什么不对。平台提供网络直播活动,这样的网络视听服务同样没什么不好。商业销售看好网络直播,委托平台和直播团队促销产品,这样的营销诉求也很正常。情感主播发挥自己的专长增加流量,也是一种“网络式生存”。老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打发闲暇时光,这样的消遣模式也未尝不可。
既然平台、商家、主播和用户与网络直播的联系都无可厚非,为何还会出现类似“苦情戏”这样的骗局?问题在于,平台这个“地主”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需要为之承担道德责任。短视频平台不是免费的场地,平台收取着“地租”,就要为“租户”提供相应的直播规则。没有规则,为直播团队留下了各行其是的巨大空间。
网络直播属于网络传播,应该遵循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直播带货也是商业营销,也应遵循童叟无欺的原则。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如果没有“道德的缰绳”套在直播团队和主播的身上,直播间乱象丛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平台有为直播制定道德规则的责任。直播间的乱象,主要是利用了部分用户的同情心和贪欲,先赚取他们的眼泪,再趁机赚他们的钱。治理这样的骗局和乱象,有网友给出了建议——“道德建设上不去,再多都是形式主义”。
直播间的“苦情戏”变成骗局,在于平台对直播管理缺少“道德的血液”。一个有道德的平台,必然会给直播活动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不许直播活动处于没有规则的“伦理自然状态”。
平台需要给网络直播间制定的第一个道德原则:直播间演戏可以,但不能把戏剧表演搞成变相的直播带货。艺术的归艺术,营销的归营销。直播间变成“剧场”并不违法,情感主播只要有编剧和演技的才能,能够靠演戏赚取观看者的眼泪和流量,这也是“网络式生存”的一部分,应该允许公平公正竞争。
平台需要给网络直播间制定的第二个道德原则:直播间的剧本实行伦理审查制度。虽然是直播,但也不能没有策划和脚本,所有的直播活动,不论是纯粹的戏剧表演还是直播带货,都要把前期的策划文案交给平台进行伦理审查,在通过平台的伦理审查后,如果出现商业欺诈,平台和直播间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平台需要给网络直播间制定的第三个道德原则:对直播团队(机构)实行舆论评分累积制度。平台公布本平台的直播间的主播个人信息和所属团队的信息,他们的直播活动由用户进行负分累积制度,累积到一定程度,这样的团队和主播将永久不能再出现在该平台上。
有什么样的平台,就会有什么样的平台活动。一家平台道德了,自然不会放纵直播间设置网络骗局。只要平台严格遵守道德原则,直播间及其“苦情戏”也就会纯洁许多。
文/刘海明(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