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健身会所停业,消费者要求公司及其股东连带退还课程费用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退还消费者未使用课程费;同时,公司的股东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9月,贺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会员卡并支付6360元,购买健身会所的私教课程。2021年12月,健身会所在没有通知会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截至健身会所关门,贺女士并未实际消费。
此后,贺女士多次与销售人员以及商家负责人联系退款事宜,均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贺女士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并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充值会员卡用以购买私教课程,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某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停业,致使双方的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的服务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贺女士要求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健身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张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张某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州法院依法判决,健身公司退还贺女士课程费用6360元,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存在预付费用情况的服务合同,极易产生纠纷。
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留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部分商家在开展预付费经营活动时,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合同,致使消费者难以举证证明商家具体承诺内容。此外,部分商家利用其在制定条款时的优势地位,会将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加入到合同中,写入诸如“本卡一经售出/使用概不退款”等内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留意。
2.除了《民法典》、《公司法》的约束保障之外,对于预付卡消费还出台了专门的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对于预付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郭子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