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伊始,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帮助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的好习惯,用法来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让法治之花在校园绽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平安成长保驾护航,既是家长和学校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让我们一起结合典型案例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筑牢“法治之盾”。
【典型案例一】
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被判缓刑
张某与丈夫先后生育了三女一子,第三个女儿小桃(化名)出生后由奶奶抚养,4岁时才回到父母身边。
因婆媳关系不和等原因,张某经常以挨饿、打骂、单独锁在家中等方式惩罚小桃,持续时间长达一年。案发后经鉴定,小桃头部、面部、腰部、躯干等多处陈旧性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张某再以挨饿、殴打等方式对小桃实施虐待行为。
本案是母亲虐待亲生子女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前充分评估、判后会同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持续回访帮教,帮助小桃顺利入学就读;通过对失责母亲适用缓刑并发出禁止令,避免了虐待悲剧重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说服教育,亲子关系得到明显修复。张某认识到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父母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孩子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别人问不着,知情人也多保持沉默,以致于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公民,带娃不能任性,歧视和虐待儿童势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更是于法不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典型案例二】
学生在校园实施霸凌行为被判刑
17岁的未成年学生王某、张某和同学冯某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几天后,王某、张某等4人在校园内碰到了冯某,向冯某索要1500元。冯某当即表示要报警,王某、张某只能作罢。
没过多久,王某再次与冯某在校园相遇,纠集多人强迫冯某鞠躬道歉,并将其殴打至昏迷,造成枕顶部头皮挫伤、双下肢擦伤等损伤,还强行拿走了冯某一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和50元现金。经法医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件是几个被告人结伙作案,在校园内对被害的学生心理和身体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一味从宽,仅仅是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全部适用缓刑,实际上无法真正实现刑法的惩罚性,更不利于其发挥教育功能。
最终法院对实施了两次寻衅滋事行为、并纠集他人的王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他4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处罚。
校园欺凌是全世界都在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当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等方面下力气,妥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另外,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必须给未成年人传递正确的是非观,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必须尽到保护和教育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三】
10岁小学生网络打赏消费2.2万
10岁的小辰(化名)是一名四年级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父母开的一家水产店维持。
2022年4月的一天,在家上网课的小辰,利用课间时间玩起了母亲的手机。其间,小辰被一则网络游戏的广告吸引,并按广告指引,下载了一款网络游戏直播App。按捺不住内心的好奇与兴奋,小辰迫不及待地点击进入了该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一下子便沉浸其中。
此后连续三天时间,小辰都使用该网络游戏直播App观看游戏直播。其间,因对打赏主播感到好奇,又对此缺乏足够认知,小辰从单纯地观看,变成了参与打赏,以每次1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通过母亲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号充值购买游戏币、礼物赠送给网游主播或直接向主播发送红包。几天后,小辰的家人发现手机中有较大的资金支出情况,查询后才知道,小辰给某网络游戏直播App里的游戏主播打赏了几十次,合计支出人民币2.2万余元。
发现小辰打赏网游主播后,小辰的父母非常气愤,于当日通过该游戏平台客服通道协商返还充值及消费金等事宜,但对方以无法确认手机使用者系未成年的小辰,小辰玩手机并使用密码支付应该得到母亲的同意等为由,不同意退回打赏费用。随后,小辰的父母代小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借助与检察院会签的相关协作意见,经办法院将此案情况及时告知了检察院。后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决定支持小辰要求某网游直播平台返还费用的诉请。法院认定小辰处理50元以下金额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判决小辰与被告网络游戏直播App的网络买卖关系中50元以上部分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共计1.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编辑/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