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外孙获得入学资格,孟先生瞒着妻子把房产50%的份额转到外孙名下。如今二老去世,老人的两个女儿为了房产归属对簿公堂。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孟先生与外孙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孟先生与赵女士育有二女,即孟华、孟霞,李超是孟华之子。为了让李超获得入学资格审核,未经赵女士同意,孟先生与李超签订《赠与合同》,把孟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过户至李超名下。后孟先生与赵女士均去世,孟霞将李超、孟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孟先生名下。
对此,孟霞提出,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他无权擅自分割房产。而且,当时签订《赠与合同》是因为李超入学,需要满足父母拥有至少学区房50%所有权这个条件,所以孟先生假借赠与名义,将涉案房屋50%产权过户至李超名下,待李超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即将相应的恢复产权原状。但李超通过入学审核后,至今未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孟先生名下。孟霞认为,这份《赠与合同》侵害了自己利益,应属无效。
李超认为,与孟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孟先生有权处置50%的房产份额,因此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不同意孟霞的诉讼请求。孟华同意李超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因为这份《赠与合同》,早在2018年7月5日,孟先生与赵女士曾将李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将涉案房产登记恢复原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赵女士去世,后孟先生撤回起诉,并在撤诉申请中表述:本人自愿将涉案房屋50%赠与李超,本人确定并认可赠与过程,申请撤回对李超赠与合同纠纷案的起诉。
法院指出,本案所涉房屋是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该房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孟先生与李超二人在未征得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这种赠与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利益。赵女士生前就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但由于赵女士在诉讼期间去世,导致其诉讼目的未能最终实现。现孟霞作为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孟霞要求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的问题。因产权证的颁发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加之原产权人已经去世,法院对于孟霞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倪虹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