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下称“申报令”)。
今年1月1日起,《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发出类似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创新措施,将如何发挥作用?真正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困境,还需哪些配套举措?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加大对拒绝申报财产或不完整申报财产等隐瞒、转移财产行为的惩罚力度,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效力。
新规
申报共同财产成为法定义务
在从化的这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李某玲因与被告陈某军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李某玲向法院表示,陈某军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请求及时制止他的行为。
为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月3日上午,从化法院民一庭法官梁岸岚在进行财产保全的同时,向双方发出申报令,指令他们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梁岸岚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已经对双方财产进行了保全,为何还需要发出共同财产申报令?
“财产保全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再做出裁定进行保全的,如果一方比较强势,隐瞒了部分财产,即使启动保全程序,对当事另一方权益的保护也有限。”梁岸岚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能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司法的权威性,积极主动申报财产,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条文还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为法院处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指明了操作方向,对隐瞒财产的一方,也有处理依据。”梁岸岚介绍,对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存在前述禁止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判定一方存在欺诈(隐匿、隐藏)行为?广东立幸律师事务所主任栾宇新解释,一般来说有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隐藏隐匿财产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隐藏、隐匿财产的意图。
“以前主张对方存在隐藏、隐匿财产的一方,需同时证明这两项要件,如今只需证明第一项。”栾宇新指出,但凡之后查出的财产名目与当事人主动申报的不一致,可一概推定当事人存在恶意隐瞒行为。当事人辩称自己一时遗忘、并无刻意隐瞒,也无济于事。
困境
调查取证难度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地推进,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刘纯颇为感慨。此前,她曾经在离婚案中主动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彼时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结果都是石沉大海。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查明,存在不少困难。刘纯说,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供财产线索,才能证明财产的真实存在,进而有后续的财产分割。比如要查明可供离婚分割的房屋,那么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就是这一财产的线索。但部分婚姻当事方并不了解配偶名下的财产,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线索不够精准。这导致在启动司法调查取证程序这一环节上,就存在不小难度。
“法院不可能仅凭当事人‘捕风捉影’的需求,就满世界调查对方财产。”刘纯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没有精准财产线索,很多当事人寄望法院帮助查清共同财产,比如希望法院根据身份证号码查询对方名下房屋登记情况或银行账号与流水,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概括性”“粗放式”的调查取证申请很容易被拒。
而在具体的调查取证方式上,有法院调查取证和律师调查令两种。刘纯介绍,法院调查取证是由经办法官或执行法官调取,法院还可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财产进行初步查询,理论上法院可以调取的财产项目最多、最准确,但由于司法资源有限,这种调查方式给基层法官带来不小压力。
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到各单位调查财产,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取证方式。但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其调查范围和接受度有限。目前,持有律师调查令基本可以查询到房产、汽车、银行流水、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比较难进行非常规类型的财产查询。
建议
加大司法调查取证力度
在刘纯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属于法院发令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对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而言,属于向前迈进了一步。
栾宇新也认为,以前,一方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披露财产时,法官可以准许,也可以不予理会。而今,披露财产成为一项法定义务,法官也必须遵从该规定。即便法官没有发出类似申报令的文书,离婚诉讼当事人也有主动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的义务。
然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的财产申报表怎么填、填写哪些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取舍,不诚信的当事人为了逃避部分财产的分割,可能还是会选择性申报财产。
刘纯认为,这需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律师调查令等其他方式调查财产,以便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应当进一步加大司法调查取证力度,降低对当事人必须提供精准财产线索的要求”。
针对瞒报共同财产的行为,栾宇新认为,相应的法律制裁务必要严格落实,从而使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不打折扣。
有法学专家建议,这项制度还需要更细致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比如准确核实财产申报范围,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比例是多少,能否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这既有赖于对现有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衔接,也需要最高法和省级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标准。
文/吴晓娴 孟健 梁岸岚 丘宝怡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