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父亲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据了解,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审结的首件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温某与文某曾是夫妻,2014年9月3日,女儿文某某诞生。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文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有探望权。
之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女儿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她父爱严重缺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裁定驳回文某某的诉求,后文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成都中院指令高新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文某某父母进行心理干预,了解文某某及文某探望意愿,同时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明确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对此无明确规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立法初衷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于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探望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说理,充分论证支持未成年人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文/章玲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