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2022脱困:570万代理人“质变”提速 产品信披迎透明化
财联社 2022-12-30 09:02

岁末将至,又是一年。回望2022年负重前行的人身险行业,保险公司正面临一系列可能抑制增长和盈利能力的宏观经济,包括迫在眉睫的全球经济衰退、持续发酵的俄乌冲突以及挥之不去的疫情。

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梳理,2022年,在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多份规范人身险行业发展的新政策纷至沓来,许多积累已久的沉疴旧疾开始暴露清除:如事关个险渠道转型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人身险销售行为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品层面看,监管一边给野蛮生长的增额终身寿“降温”;另一边鼓励寿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

“可以说,寿险业已经走到了关乎自身未来命运的十字路口。脱困之路如何走,取决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谁先认识到问题的本质,谁就可能率先走出困境,并在发展中占得先机”业内人士表示。

570万保险代理人“质变”提速,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建设工作点面推进

2022年,人身险业最显而易见的表现是代理人数量的大幅下滑。据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570.7万人,较2021年底的641.9万人减少了71.2万人。

在代理人数量大幅下滑的同时,各家险企纷纷加快个人代理人队伍转型步伐,银保监会对部分保险机构的调研显示,虽然个人保险代理人规模延续缩减态势,但高产能、高素质的核心人力占比稳中有升,且人均产能持续提升。

这一趋势表明,随着行业向高质量方向转型发展,从业人员队伍将逐渐分层分化,低产能、低素质的从业人员将逐步被市场淘汰,专业水平高、职业素养佳、综合能力强的从业人员将逐步成为行业中坚力量。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正是顺应了这一行业发展趋势。2022年7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体来看,《办法》共6章4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明确了保险产品和保险销售人员均要进行分级管理。

通过分级管理,将促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推动保险机构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人力发展模式由关系驱动型向专业驱动型转变,从而为保险行业提质增效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不过,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尽管相关险企全力推进改革,但从行业角度看,传统经营方式失灵、保险营销员数量下滑、疫情持续反复等多重因素叠加,个险渠道新单保费短期难以快速恢复。

2022年10月31日,保险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将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在全行业(含非会员单位)施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并逐步推动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

11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为现在以及将来一段时间行业营销体制改革指明方向。

《征求意见稿》计划用3-5年的时间,推动个人营销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销售人员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销售队伍结构更加合理,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健康有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强制性规定,体现更多的是监管的态度和导向:稳妥推进,明确方向;协调市场观念和步调,鼓励创新;优化体制,提升一线个人代理人收入。

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迎来透明化时代,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公开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当下,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

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出台10余年后,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

2022年,我国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迎来重大变革。2022年2月9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通知,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两则新规征求意见。

两则新规要求,人身险公司不仅需要在官网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需要披露费率表、现金价值示例、产品说明书等。长期型人身险产品中,普通型产品也须提供产品说明书。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的利益演示须从原来的三档降为两档,上限进一步收紧,而投连险的利益演示须分为乐观、中性、悲观三档情景,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要求分红险须逐年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即实际红利与演示红利之间的比率,试图让销售误导无所遁形。

2022年11月17日,人身险信披新规即《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并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这意味着,人身险产品将迎来高度透明化时代,监管开始从信披源头堵住销售误导、炒停售等乱象。

“伴随着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的愈发完善,老百姓选投产品时也可以进行多方比对,方便消费者作出更理性的投保决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评价道。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大扩容,银保监会出手对增额终身寿险降温,推动寿险转换长护险

人身险产品是保险行业服务客户的基石,更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2022年,增额终身寿险为人身险行业带来了改革瓶颈期里难能可贵的增量。但随着这一赛道逐渐拥挤,畸形竞争苗头冒出。

针对此类现象,监管出手对增额终身寿市场进行“降温”。2022年11月17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24家险企因为产品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精算假设等问题被点名,4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被要求停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点名”增额终身寿险的同时,还要求各家险企对“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三类情况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并针对排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立即停止销售。

事实上,除了给增额终身寿险“降温”外,今年以来,银保监会还引导市场在商业健康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方面作出创新探索。

一方面,旧定义重疾险在2021年1月31日全部停售以后,重疾险新单保费陷入长期负增长,严重拖累大中型人身险公司新业务价值乃至盈利表现。面对难以快速反弹的重疾险市场,以及逐年升高的癌症发病率,保险业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健康险产品填补市场。

另一方面,相较推动商业健康险高质量发展,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群逐渐增多的背景下,护理险、失能险等顺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产品也成为保险业重要的发力方向。

2022年10月24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寿保险可按照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两种方式部分转换为护理保险。同时,还明确了两种转换方法的适用产品和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产品备案等。

《通知》还规定,试点期限拟暂定为2023年1月1日起的两年时间,所有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该项试点。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转保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护险市场接受度不高的问题,能否真正起到拉动长护险的作用还有待市场检验。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在未来,寿险产品有望把护理支付责任作为附加险纳入产品保障,以后还可能推出重疾险和养老年金的长期护理附加险等包含混合责任的产品,被保险人一旦失能需要支付照护费用时,将能够获得额外的赔付。总之,目的都是尽可能把保险的保障功能做得更完善”。

长护险之外,已经运行6年之久的税优健康险也在2022年底迎来重大变化。2022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主旨是扩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范围。

简而言之,以前只有个别经过审批的、种类单一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来,会将税优政策产品范畴扩展至全部满足条件的主流健康险产品,包括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等,民众可选择的税优健康险产品类型将显著丰富起来。

尽管2022年的人身险市场保费、利润乃至人力规模均不乐观,但行业正以更加主动、积极的改革姿态在底部修炼内功,许多难啃的硬骨头改革实质启动,行业图强、企业求存、环境承压、监管从严,构成了行业发展的交响曲。

展望2023年的人身险市场,近期多家券商研报给予了相对乐观的评判。长江证券研报指出:“由于渠道显著受益于主销产品的繁荣,储蓄型保险重回行业核心险种的背景下,叠加行业仍在代理人队伍改革的尾声,预计行业层面银保渠道保费增速或继续跑赢,上市公司亦将继续加大银保渠道的投入,而代理人渠道有望逐步企稳。”

光大证券预计,2023年代理人队伍有望实现量稳质升,带动寿险板块在长期承压环境下迎来筑底回升。方正证券相关研报也表示,寿险深蹲起跳在即,拐点或将显现,主要原因在于预计2023年“开门红”规模及价值均将同比提升,预计2023年银保渠道可勉强弥补价值缺口。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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