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双开两年半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领刑。
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吴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银行系统老人
吴华,出生于1968年12月,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
毕业后,他的履历一直在银行系统,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交通银行温州黎明支行、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工作。
2009年12月,吴华进入温州银行工作,任党委委员;次年出任行长、董事等职务。2011年11月,吴华成为温州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9年8月,吴华被查。据《21世纪经济报道》当年报道,吴华的案发,是被当地纪检部门某高层实名举报。
公开资料显示,温州银行是温州首家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温州规模最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温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7日。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通过多次增资扩股和股本结构优化,注册资本由2.9亿元增至66.92亿元。2007年顺利更名并启动跨区域经营,相继在上海、杭州、宁波等9地设立异地分行。截至2022年6月末,温州银行资产规模3521亿元,存款总额2406亿元,贷款总额1940亿元。
银行接连被开罚单
观海解局注意到,就在吴华被查之前,温州银行曾频频收到罚单。
2019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显示,温州银行接到8张罚单。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达330万元。处罚原因为“对主要股东、关联方授信集中度管理严重不审慎;对关联方融资业务管理不到位;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管理严重不审慎;为企业收购商业银行股权提供融资支持;虚增存贷款;以“明股实债”形式为房开企业提供用于缴纳土地款的融资支持”。其余7张罚单分别是对各支行的处罚,处罚原因为虚增存贷款,处罚金额总计48万,其中对对温州银行鹿城支行处罚是“取消高级管理人员2年的任职资格”。
这8张罚单集中在温州银行及其支行相关负责人违规情况。根据罚单披露的内容,违规事件均集中在吴华在任期间。
2020年5月,吴华被开除党籍、公职。
温州市纪委通报,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通报还特别提到,吴华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
问题均出在任职行长期间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华等人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资料|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温州银行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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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熊颖琪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