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公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自2020年初开始实施的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到如今回归"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退出“乙类甲管”意味着什么?不同类型传染病管理有何区别?
新冠肺炎回归"乙类乙管"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公布,标志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曾发布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此前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我国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分类管理是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科学管理原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新型冠状病毒为乙类传染病,并明确: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
据此,我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国家卫健委2020年2月发布的相关内容显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病毒致病力和毒力减弱,防疫措施优化调整
我国对新冠肺炎的防控措施一直处于优化调整状态。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根据病毒变异的特点和临床治疗的实践认识,边防控、边研究、边总结、边调整。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力和致病力的特性,以及重症率、死亡率等情况,包括密切关注国际上一些疫情形势的变化,对于防控的措施,我们一直在研究,不断在调整。
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解读问答,当前,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综合考虑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疫苗接种、医疗资源准备和防控经验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管理有何区别?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疫情报告和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报告。
其中,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在疫情控制方面,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期限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检疫、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拒绝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发现疑似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筛查。
其中,肺结核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采取全程管理措施。对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在传染期内需进行规范隔离治疗并开展耐药性检查,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必要的筛查。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隔离和感染控制等条件。肺结核患者应当根据防控需要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避免传播他人。肺结核患者须持有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方能复工复学。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