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丰台区检察院办理的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频现大学生身影。在校大学生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不法分子用于涉案资金流转,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
案情介绍
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同学关系良好,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2021年3月,小王没有按时上网课,老师试图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联系他,但一直无法接通。老师知道小王的父母离异,目前跟随父亲王某生活,便接着联系王某,却也未接通。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此时小王和王某都在看守所里!
2021年初,王某告诉小王卖银行卡可以挣钱,怂恿小王多去办几张银行卡拿回来,懂事的小王为了贴补家用照做。初尝甜头,他们认定这是一条挣钱的好路子。2021年1月至3月,小王在王某的指使下,怂恿自己的好哥们办卡,并以一张银行卡五百元至八百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朋友,表示“兄弟就是有钱一起赚!”
结果,王某将上述银行卡交给上游“买家”后,“买家”利用该银行卡实施诈骗等犯罪,导致17名被害人通过网络支付结算人民币共62万余元。王某、小王和小王的朋友们都因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受到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小王明知将银行卡交给别人是去做非法的事情,却被蝇头小利“迷离双眼”,被爸爸“坑”了以后又“坑”了朋友,令人唏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为“动动手指就能躺赚”?实际是落入不法分子精心编织的“圈套”!人生路上的“岔路口”很多,青年人应该擦亮双眼,看清方向,在心中紧绷遵纪守法的“法治弦”,自身“两卡”(银行卡、电话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守住自我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