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号“河南市场监管”12月11日消息,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下简称“告诫书”),提醒全省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禁止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诫书还要求,全省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医药用品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记者 吕新文)
编辑/张丽